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涉陶瓷类案件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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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涉陶瓷类案件“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景德镇某宇贸易有限公司、景德镇市某翔陶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系江西法院唯一入选案例该案例中,原告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西湖牡丹系列花面1”“西湖牡丹s1602080mgzn000系列花面蓝色底”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并注册获得“夫人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1类、第35类被告一景德镇某宇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展示、销售与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近似的陶瓷制品,并使用“夫人瓷”字样进行宣传。

原告在被告一网店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并由被告二景德镇市某翔陶瓷厂代为开具发票。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向法院起诉维权法院审理认为,经实物对比,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作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两者在元素、整体构图、立体层次、色彩搭配上,足以让消费者无法分辨两者的区别,进而产生画面风格相似、整体观感相似,误认两者为同一人所创作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图案对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对于景德镇某翔陶瓷厂,现有证据能证明该陶瓷厂代开发票的事实,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陶瓷厂对涉案产品是否有生产、销售行为未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陶瓷厂对涉案产品有生产、销售行为,对深圳国瓷永丰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无事实支持,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景德镇某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该案的判决为判断陶瓷产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及如何对陶瓷作品进行侵权比对,提供了一定借鉴和参考有力打击了陶瓷市场上从业者拙劣模仿的侵权行为,较好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为规范瓷器市场经营秩序作出了指引,维护了良好的陶瓷行业营商环境据悉,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自4月26日成立以来,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坚持以执法办案为核心,在创新机制、职能延伸上下功夫,着力打造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精品和特色,制定了《关于加强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若干意见》,以实际行动服务保障双“一号工程”,切实为景德镇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及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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