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合肥二钢厂扩建,需征用合肥东郊大兴集包公墓等处土地,当时正处“文革”时期,虽然早就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包公墓,也不得不为钢厂扩建让道幸好省博物馆得知消息后,向上级打报告申请对包公墓进行发掘,才减少了文物被破坏的损失这次发掘共清理了包括包拯墓在内的包氏家族墓葬十二座,出土陶瓷器、铜镜、铜钱、银压胜钱、墓志等各类文物五十余件,作为官居二品的北宋重臣,包拯及其家族的墓葬中竟然没有出土一件贵重的金器、玉器,这足以说明包拯的清廉刚正,以及对家族后人的教导有方如果一定要从包氏家族墓出土文物中选出几件精品的话,景德镇窑影青釉镂空瓷香熏(图3)算得上一件文房珍品此香熏通高11厘米,口径11.4厘米,香熏由炉身和炉盖两部分组成,盖与身设计为子母口,便于套合。
炉身呈圆筒形,平底,下承三只花瓣形足炉盖为半球形,顶部镂空饰菊花纹,其下刻双层重叠的二十四峰,峰间镂十六个小圆孔,盖下口沿处再刻划弦纹两道。
整个香熏造型浑圆饱满,通体施影青釉,釉色纯正莹润,瓷质细腻坚实,故可断定为景德镇窑烧造的产品另外,炉盖上的纹饰采用了镂雕技法和刻花工艺,当属景德镇窑影青釉瓷器中的精品香熏又称香炉,在宋代十分流行,是文人书房中必备的陈设品,有“焚香、烹茶、插花、挂画”文人雅士四艺之说,其中“焚香”正是指在香熏中焚烧香料,形成熏烟,以避邪驱虫,同时也代表着宋代文人的一种雅趣,此风气一直延续至明清时期这件景德镇窑影青釉镂空瓷香熏,出土于包氏家族墓群四号墓,也就是包绶夫妇合葬墓据包绶墓志记载:包绶是包拯的次子,包拯去世时,他才五岁,由长嫂崔氏扶养成人,二十五岁时受“荫补”,历任濠州团练判官、少府监丞、国子监丞、汝州通判等职,“生平清苦守节,廉白是务,遗外声利,罕有伦比”最终,他在赴任潭州通判的途中病故包绶病故后,人们打开他的行李,除“诰轴著述外,曾无毫发所积为后日计者”。
的发掘证实了这一点,文物工作者只从包绶棺木内发现了几件瓷器、砚台、残墨、残铜镜和一些铜钱等少量物品而这件香熏以及同出的砚台和墨都是古代文人必备的文房用品,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包绶一生与书为伴的事实另需要注意的是,这件影青釉香熏的炉身口沿处残缺一部分,器物表面磨损严重,还有几道裂纹,从这些使用痕迹看,这件香熏定是包绶生前使用了多的物品,反映出墓主人生活朴素,承载了合肥包氏“清廉节俭”的家族文化除此香熏之外,另有两件黑釉盏值得一提。
其中一件黑釉盏(图2):高5.9厘米,口径12.5厘米,足径3.7厘米盏为敞口,深腹,矮圈足,胎体较为坚致盏内外壁均施黑釉,釉层较厚,釉面浓黑而光亮。
盏外壁施釉大半,下腹无釉处书有一个“包”字,下腹及器底无釉处可见施有白色化妆土的胎体,化妆土脱落处现黄褐色胎盏口沿釉层较薄,显一圈紫红色此盏出土于包拯家族墓群中的包永墓,根据同出的墓志记载:包永,字延之,是北宋名臣包拯之孙,宋宣教郎,知鄂州崇阳县事,卒于北宋宣和二另一件为黑釉兔毫盏(图1),高4厘米,口径13厘米,底径4.1厘米盏呈大敞口,浅腹,矮圈足器内外均施黑釉,釉面有窑变现象,形成兔毫状纹理出土时,此盏有镶嵌的银边残片,银边宽1.3厘米。
此盏出土于合肥包拯家族墓群中的二号墓,虽然未发现墓志,但此墓与上述包永墓共一个封土堆,很可能是包永夫人墓,时代应该非常接近,因此这两件黑釉盏都是时代明确的北宋晚期的标准器,包拯家族墓出土的这3件兼具艺术价值与历史文化价值的瓷器,被国家文物局专家鉴定小组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是与地方先贤包拯有关的难得的实物